1,对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可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申诉。 2,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机关或人民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 治安管理处罚 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处罚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向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来主张撤销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立案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立案不给不立案通知书的,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