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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鉴定结果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06 06: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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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鉴定结果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法律分析。不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的话,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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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不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的话,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法律分析:

不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的话,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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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鉴定结果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法律分析。不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的话,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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