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讨诈骗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来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文提出,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应当包括诈骗数额达到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这些观点旨在为判断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提供明确的依据,以保证案件处理公正。
法律分析
如何判断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在财产经济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未遂等,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可能导致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案件处理中受到损害,影响公正处理。本文以诈骗(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诈骗(未遂)行为何为“情节严重”,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商榷。
一、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三、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拓展延伸
诈骗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成功欺骗他人或者未能获得财物。对于诈骗未遂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情节严重程度:
1. 欺诈金额:诈骗未遂所涉及的欺诈金额是判断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欺诈金额越高,说明犯罪分子所涉及的财物越丰厚,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也会越大。
2. 诈骗手段:诈骗未遂的犯罪手段包括电话诈骗、网络诈骗、邮件诈骗、短信诈骗等,这些手段可以让犯罪分子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多种手段,或者采用了一些高科技手段,那么他的诈骗行为也会被视为更加严重。
3. 受害人数:诈骗未遂所涉及的受害人数也是判断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犯罪分子欺骗的受害者人数较多,那么他的诈骗行为也会被视为更加严重。
4. 犯罪分子的心态:在诈骗未遂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会有悔改、自首等不同的心态。如果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并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那么他的诈骗行为也会被视为相对较轻。
诈骗未遂的严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欺诈金额较高、使用的诈骗手段多样、涉及的受害人数较多,同时还有悔改表现,那么他的诈骗行为将被视为较为严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在财产经济犯罪中如何判断?本文认为,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诈骗数额达到巨大;二是社会危害性较大;三是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四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