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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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6-07 11:56:46
劳动仲裁期间变更法人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法人变更的,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法人仅仅是代表公司,主体依然是公司,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法人变更的,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法人仅仅是代表公司,主体依然是公司,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法人变更的,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法人仅仅是代表公司,主体依然是公司,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仲裁期间变更法人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法人变更的,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法人仅仅是代表公司,主体依然是公司,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