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假释:
(一)实际执行刑罚十三年以上的;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的;
(4)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被判处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对所在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和假释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假释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在一定刑期后,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假释犯在缓刑期间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撤销假释,投入监狱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致危害社会,在一定刑期后,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适当适用假释,将服刑一定时期后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继续监禁改造的罪犯放在社会上,可以有效地促使罪犯服从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