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理由大多是因为工伤保险不能单独缴纳,需要和其他社保一起缴,整体费用就增加不少,于是部分企业就不缴纳工伤保险,取而代之的是缴纳一定的商业保险来代替,这种方式管用吗?
这两天薛律师接到这样一个咨询:
我爸爸是做保安的,去年在值夜班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后没抢救过来。后来我们申请工伤认定,也被支持了。但保安公司没有给我爸交工伤保险,说是买了商业保险。前段时间保安公司要求我们配合他们走商业保险,我们也是很配合,每次都约我们去茶楼签保险的资料,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来人,并且在一分钱没给的前提下,要求我们签“保险公司赔多少算多少,与他们无关”合同,说是保险公司要求签的,我们要求去保险公司签或者签,他们不同意。我们不签,就说我们不配合他走保险。还说可以告我们,他说的这种情况成立吗?
薛律师归纳了一下,要很好回答这个当事人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不能。工伤保险作为社保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由《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商业保险遵循等价有偿等民商法原则,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合同约定,并且受《民法典》、《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索赔?
不影响。职工依然可以认定工伤。根据《工伤条例》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条例应当承担的待遇和费用。
三、企业能否以“已经交过商业保险(比如“团意险”“雇主责任险”)为由,让职工自己申请理赔,从而撇清自己责任?
不能。目前来看,企业为职工投保商业险主要集中在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由于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是职工本人,其完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企业,职工往往不能单独提起理赔主张,这时就需要企业配合。不少企业就以此为由,在和职工谈判过程中,要求职工签署协议,称“放弃对本单位的工伤索赔,就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的不平等条款。这也是出现上面问题的原因。
四、在没有工伤保险,但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能否主张双份赔偿?
这个要分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是把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当作员工福利看待的,两者相互,不受影响。另外法律也没有禁止职工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当承担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赔偿份额,这是确定无疑的。对于商业保险,要区分情况。如果是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完全可以独自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其理赔金额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付的。如果是雇主责任险,一般要看合同约定,有的险种约定只赔付工伤保险赔付完毕后的部分,如果工伤保险没有赔付,则应当扣除该部分份额后赔付。有的险种则没有此约定。对于第二种情况,本律师认为职工(如果企业怠于行使权利,职工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完全可以主张工伤和雇主责任险的双份赔偿。
五、职工权益该如何救济?
回答了以上问题后,答案就很明显了。该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就不需要签订什么协议,直接起诉保安公司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付。同时起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65条第2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要求保险人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第三人。双管齐下,这个问题也许早就解决了。
人身伤害类案件发生后,久拖不决会让自己很被动,比如该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如此。其不仅承受失去家人的痛苦,经济上也倍受压力(抢救亲人的费开支不菲),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不法用工主体就乘虚而入,迫使其签订不平等协议。如此种种,实践中很多见。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拿起法律武器,也许事情早就有了转机。
作者:薛龙丹律师,专注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类案件,如果有医疗、保险、工伤、交通、提供劳务等领域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