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包括自行协商、行政解决和司法裁决。医疗纠纷的新特点包括数量增多、院方败诉增多、赔偿数额增大、处理困难增大和社会影响增大。医疗事故应分级分类,医疗机构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二、医疗纠纷的新的特点有哪些?
①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②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
③
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
④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⑤社会影响增大: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结语
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途径多样,可通过自行协商、行政解决或司法裁决来解决。自行协商是最优选择,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同时也减少医院声誉受损。医疗纠纷的新特点包括数量增多、院方败诉增多、赔偿数额增大、处理困难增加和社会影响扩大等。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