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交起诉状,在七日内立案。先行调解,有效则终止审理,无效则组织合议庭审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提起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被告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情况确定。在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下,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向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
2、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
3、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将立案,并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有效,审理终止;若调解无效,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具体情形,离婚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