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播和商家在合作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直播购物纠纷属于消费合同纠纷。如果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了特定产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卖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还可以提起侵权纠纷之诉。管辖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而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是买方的收货地。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采
法律分析
主播和商家在合作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直播购物纠纷属于消费合同纠纷,如果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了特定产品,因此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卖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还可以提起侵权纠纷之诉。此种纠纷的管辖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而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是买方的收货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与商家发生纠纷应向什么部门投诉
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与商家纠纷可以报警吗
与商家发生纠纷一般不采取报警手段。但是有其他多种维权方式,比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举报、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起诉等手段。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商家和主播之间在合作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生纠纷的,那么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来提起诉讼,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因为人民将会根据《民法典》以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作出合理公平的判决。并且的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的力度。
拓展延伸
网络购物纠纷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规范等方面。针对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平台责任纠纷的,由平台住所地人民管辖。
2.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的,由产品住所地人民管辖。
3.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管辖。
4.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侵权纠纷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管辖。
5.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名誉权纠纷的,由名誉权发生地人民管辖。
6.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肖像权纠纷的,由肖像权发生地人民管辖。
7.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纠纷的,由当事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8. 网络购物纠纷涉及群体性纠纷的,由主要纠纷发生地人民管辖。
以上规定表明,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与争议的类型、发生地等因素有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选择管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主播和商家合作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处理方式。直播购物纠纷属于消费合同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卖家要求承担责任或提起侵权纠纷之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提供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一般不采取报警手段,可以采取其他多种维权方式。在现实生活当中,商家和主播之间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来提起诉讼,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争议。人民将会根据《民法典》以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作出合理公平的判决,并且的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的力度。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03-29)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01-30)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