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回大项答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审计员的工作内容:
1、审查企业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审计主管拟订审计计划或方案
2、负责完成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单项业务的审计工作
3、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为企业运营提供增长服务
4、审查财务收支项目、费用开支与报销等工作
5、审查、凭证、账册、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
6、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做出单项审计评价意见
7、针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8、进行企业保密工作,按规定使用所获取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而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为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不同,那么在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时间上的要求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即使受理了破产重整案件,也不代表最终企业就一定可以起死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