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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诉讼证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5 0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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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种: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第三、证人证言。第四、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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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种: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第三、证人证言。第四、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种: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第三、证人证言。第四、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一、正规故意伤害鉴定材料是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八)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其他证据材料

二、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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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种: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第三、证人证言。第四、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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