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 警告 ,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