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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追缴赌资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0 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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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追缴赌资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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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赌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通过以上文章论述可以大致了解到罪追缴赌资以及罪的规定,但生活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关于罪的问题我们没有办法通过文章一一为您论述,可以找到相关专业人员为您解决一些上面的法律知识,以便于保护您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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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追缴赌资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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