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专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在这个期限内认证通过的,抵扣是没有期限的。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现就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此条废止)
二、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新的进项税额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