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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一词是如何产生的?我国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11 17: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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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一词是如何产生的?我国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法律分析;在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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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法律分析;在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法律分析

在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

(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拓展延伸

1. "产生背景: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美国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法律层级结构上存在层次不清晰的问题。在联邦层面,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通信委员会法》等。在州层面,也有类似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困惑,不知道应该向哪个机构投诉。

其次,美国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执法力度上存在不足。虽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机构负责监管市场和消费者权益,但他们的执法权力相对有限。许多州也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但这些机构的经费和权力也受到。

此外,美国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应对新兴科技和商业模式的问题上存在滞后。随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等新兴科技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

综上所述,美国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修正案和机构调整来完善。

结语

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如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其中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这些权利的提出,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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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一词是如何产生的?我国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法律分析;在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正式引入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四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表达权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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