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若伤害是由教育机构内部人员或管理瑕疵造成,教育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若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应赔偿死亡、残疾、医疗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伤,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1、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举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教育机构对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3)赔偿的项目
a、死亡赔偿金。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
b、残疾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c、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d、护理费。
e、交通费。
f、营养费。
g、住院伙食补助费。
h、误工费。
i、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结语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若损害由教育机构内部人员或管理瑕疵导致,教育机构直接承担相应责任;若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补充相应责任。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人身损害及近亲属精神损害等后果。赔偿项目包括死亡、残疾、医疗费等。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20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