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手续。根据法律规定,除非依法改变土地性质,否则操作是违法的。如果需要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将土地性质改为国有,并办理出让手续。同时,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办理集体土地证上的名字改变的手续,以便办理集体房权证和土地证的名称一致。此外,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建房的农户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除非依法改变土地性质,否则操作是违法的。
1、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买卖的。你必须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才能买卖。不过你在村庄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很难办的。
2、你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先办理手续把集体土地证上的名字改成你个人的。因为接着你办理的集体房权证跟土地证的名称必须是一致的。
拓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3、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一、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条件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4、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5、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
6、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移民搬迁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7、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二、申请建房办理的手续
农村建房也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的手续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进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4、镇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镇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申请竣工验收;
9、镇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土地性质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土地登记工作的需求和方式发生变化。农民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通常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进行登记。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应当建立土地登记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登记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然而,在实践中,农民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能存在权力和资源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土地登记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另外,土地权利证书的办理也可能存在繁琐的程序和费用,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9年修订的《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明确了土地登记部门和土地权属来源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资源关系,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土地权利证书的办理流程,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按照新的《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土地登记,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结语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可以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买卖。同时,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应先办理手续将集体土地证上的名字改为个人名字,以便办理集体房权证时名称一致。根据法律规定,除非依法改变土地性质,否则操作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土地管理法(2019-08-26)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河道管理条例(2018-03-19) 第十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