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锁物业的门并不违法,但若将人锁在屋内则属非法人身自由,需面临治安处罚和赔偿。楼下上来踢门违法程度取决于具体情节,损害财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情况需报警处理。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物业费收取方式可约定包干制或酬金制,前者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和乱收费,后者相对公平透明,激发服务企业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分析
一、业主锁物业的门违法吗
只是锁门,没有违法那么严重,最多批评教育一下就没事了。如果把人锁在屋子里,那性质就严重了,属于非法人身自由,面临治安处罚并要赔偿被害人精神伤害等损失。
二、楼下上来踢门违法了吗
要看具体情节。损害公私财产,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要及时报警处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要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否则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另外,还可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方式有哪些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结语
根据以上讨论,业主锁物业的门在没有严重违法情况下,最多会受到批评教育。然而,若将人锁在屋内,将涉及非法人身自由,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和赔偿责任。至于楼下上来踢门,要根据具体情节判断,若损害公私财产,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应及时报警处理。此外,可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关于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约定包干制或酬金制,但需警惕包干制可能引发的纠纷,而酬金制更公平透明,能激发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