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主要介绍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逾期缴纳后果,并讨论了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常规性公共服务、针对性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特约服务等方面。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逾期缴纳则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此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还包括常规性公共服务、针对性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特约服务等方面,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下:按照业主的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物业费根据指导价的标准收费,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乘以物业费的单价乘以12个月,即为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二、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后果
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会对没有缴费的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三、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特殊需要的各项服务。通常是物业管理单位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并公布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业主、使用人需要某项服务时,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需求,双方按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而业主、物业使用人又有该方面需求的服务。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有较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某种服务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此项特约服务纳入专项服务。
拓展延伸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保护和运营的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保护和运营等服务。
2. 物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咨询,包括不动产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咨询。
3. 物业管理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物业管理知识、技能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4. 物业管理研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研究,包括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5. 物业管理服务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估,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效果和成本等方面的评估。
6. 物业管理服务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投诉处理,包括接受和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7. 物业管理服务赔偿: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赔偿,包括接受和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赔偿请求。
总之,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广泛,包括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培训、物业管理研究、物业管理服务评估、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和物业管理服务赔偿等方面。
结语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物业费根据指导价的标准收费,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乘以物业费的单价乘以12个月,即为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会对没有缴费的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特殊需要的各项服务。通常是物业管理单位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并公布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业主、使用人需要某项服务时,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需求,双方按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而业主、物业使用人又有该方面需求的服务。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有较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某种服务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此项特约服务纳入专项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