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在实践中,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一、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拥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有一定的商业秘密,如果有任何的公民或者企业利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机密后,不仅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也是会给社会的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
拓展延伸
侵犯商业秘密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种行为,该法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使用与该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 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用、抄袭、剽窃等行为,使该商业秘密失去商业价值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3. 擅自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将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披露给公众或者媒体等行为。
4.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给他人造成损害。
5. 擅自经营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擅自生产、销售、提供该商业秘密商品等行为。
以上行为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制裁。
结语
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