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作为企业股东,党政机关也不得经商办企业。对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历年来我国有明确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决执行、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
法律分析
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股东?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持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机关中的、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结语
不能作为企业股东,党政机关也不得经商办企业。对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相关法规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禁止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等。同时,党政机关也不得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得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对于各类经济实体,也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再行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