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规定,转让被保险车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可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所有权转移需变更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负责赔偿。若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将被保险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十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的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如果未经通知和协商转让车辆,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