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未经同意资助他人债务、个人经营活动所负债务等应由个人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个人约定、未经同意资助他人、个人经营等债务由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及法律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债务性质和双方经济能力的原则进行分担;二是根据夫妻双方约定或者判决进行分担。在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债务的性质、数额、债权人的诉求以及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此外,我国法律也对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如债务转移、债务追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依法进行分担,并且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然而,某些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如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根据债务性质、数额、债权人的诉求以及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担,并可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依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