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不算工伤。颈椎病又称颈椎综合征,是颈椎骨关节炎、增生性颈椎炎、颈神经根综合征、颈椎间盘脱出症的总称,是一种以退行性病理改变为基础的疾患。主要由于颈椎长期劳损、骨质增生,或椎间盘脱出、韧带增厚,致使颈椎脊髓、神经根或椎动脉受压,出现一系列功能障碍的临床综合征。表现为椎节失稳、松动;髓核突出或脱出;骨刺形成;韧带肥厚和继发的椎管狭窄等,刺的激或压迫了邻近的神经根、脊髓、椎动脉及颈部交感神经等组织,引起一系列症状和体征。
一、九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二、车祸手臂骨折鉴定标准是什么
1、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
(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需看脑电图。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
(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
2、常见骨折类九级
(1)股骨粉碎性骨折。
(2)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放宽条件(年纪较大、影响负重或易引发关节炎)可做九级。
(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6)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7)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3、常见骨折类八级
(1)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压缩性骨折。
(2)12肋以上骨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