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条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主要思想是强调家庭关系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和互助。同时,该条也强调了法律保障,对于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分析
在特定情况下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这一条款明确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方面的法律义务,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缺乏经济能力、不愿意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等,导致他们无法履行赡养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首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扶养义务的,由分配给其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月给付扶养费。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经济能力或者不愿意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那么分配给他们的扶养费将用于支付他们的赡养费用。
其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给他的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尊重他的意愿。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愿意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那么分配给他们的扶养费将用于支付他们的赡养费用。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方面的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条款也考虑到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能力和意愿,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则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这些义务是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