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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11 16: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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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租住房屋的原则。离婚时,双方可承租公房的条件包括婚前承租、共同偿还借款、申请取得承租权等。处理原则包括照顾子女抚养、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经济收入等。若一方无权承租婚前承租的公房且有住房困难,可暂住或获得经济帮助。法律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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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租住房屋的原则。离婚时,双方可承租公房的条件包括婚前承租、共同偿还借款、申请取得承租权等。处理原则包括照顾子女抚养、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经济收入等。若一方无权承租婚前承租的公房且有住房困难,可暂住或获得经济帮助。法律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租住房屋的原则。离婚时,双方可承租公房的条件包括婚前承租、共同偿还借款、申请取得承租权等。处理原则包括照顾子女抚养、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经济收入等。若一方无权承租婚前承租的公房且有住房困难,可暂住或获得经济帮助。

法律分析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使用、承租问题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有判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均可承租的情况。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的解答都明确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的处理原则。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双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均可以承租,如果由一方承租,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可以暂时居住并支付相应费用,或者由承租方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上原则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离婚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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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租住房屋的原则。离婚时,双方可承租公房的条件包括婚前承租、共同偿还借款、申请取得承租权等。处理原则包括照顾子女抚养、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经济收入等。若一方无权承租婚前承租的公房且有住房困难,可暂住或获得经济帮助。法律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主要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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