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按出资份额分割。离婚时需签订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如调解无效,可向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承担,可协商或由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需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第一,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在婚后明确财产赠与或共享,否则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第二,婚前出资并按揭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还贷导致女方出资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第四,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依据,结合您提供的内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前出资并按揭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的按揭以及女方对房屋装修或还贷出资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根据双方协议或人民判决,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