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后无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程度进行评定。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一、工伤后无劳动能力如何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依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工伤后无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赔偿。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一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具体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差额,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