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双倍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在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获得判决的支持。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双倍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条解释很明确,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李旭的四倍,即可获得判决的支持。结合《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以内的,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为符合立法精神,体现惩罚功能,其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诉讼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原债务利息的两倍。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诉讼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因此,根据该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加倍支付,且加倍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原债务利息的两倍。
结语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双倍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而有些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