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发生爆炸事故,共致7死13伤。经调查,系违法生产烟花爆竹所致。目前,公司负责人、出资方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将会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最近,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的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共导致7人死亡和13人受伤。据长沙昨日晚间通报,事故系该公司违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一车间发生爆炸所致。目前事故共致7死13伤,公司负责人、出资方被警方控制。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带调查清楚后相应的责任人就会依法问责,涉及刑事犯罪,将会被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相关法律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浏阳烟花厂负责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浏阳烟花厂负责人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浏阳烟花厂负责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如果浏阳烟花厂负责人有犯罪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责任:如果浏阳烟花厂负责人涉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被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5. 社会监督责任:浏阳烟花厂负责人应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带来损失,还可能受到社会的谴责。
总之,浏阳烟花厂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2-17)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2-17)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07-29)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