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公司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给受理窗口;2.将上述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并提交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刻章备案授
法律分析
一、唐山公司变更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要办理唐山公司的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 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给受理窗口。
2. 将上述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并提交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 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 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由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 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 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唐山公司变更名称的流程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新公章)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前提条件。唐山公司变更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变更的议案。
2. 变更注册资本:公司需要修改其注册资本,以满足变更的法律要求。
3. 变更股东:公司的变更需要涉及股东的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股东数量、修改股东出资额等。
4. 变更经营范围:公司需要调整其经营范围,以满足变更的法律要求。
在以上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方可进行变更。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相关审批手续也是必要的。
结语
唐山公司在办理变更时,需要满足以上八个前提条件。变更流程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工商受理、发照、雕刻备案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等步骤。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果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还需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办理完成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等文件,并完成刻章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