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方式不同
二、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三、任务不同
四、适用的程序不同
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六、可以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法律分析
1. 审理方式不同。一审程序是指案件在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则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3、任务不同。
4、适用的程序不同。
5、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可以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二、一审终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审理方式、审判程序、任务和适用程序的不同以及裁判效力的高低。同时,列举了可以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和一审终审的情形。最终得出结论,强调了不同案件和情形下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差异,提醒读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