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别人办户口不违法,但需要签订委托协议。派出所可当场办理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需调查核实的申报事项,派出所应当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或《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上报审批决定。县(市)或城市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一、关于帮别人办户口违法吗?
帮别人办户口不违法,但需要签订有关委托协议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的时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或者城市分局。
2、县(市)或者城市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机关;地、市级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结语
帮别人办户口不违法,但需签订委托协议合法处理。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可委托他人办理。派出所应当及时办理。对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者应当当场受理,不全者应告知补充材料。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