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罪认罚后上诉不会加刑。根据《最高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即使是共同犯罪案件也不得加重被告人或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原审人民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或人民补充起诉。
法律分析
一、那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刑吗?
认罪认罚之后上诉是否加重刑罚根据上诉的主体进行判断:
1、如果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若是共同犯罪案件,既不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在量刑教轻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加重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
2、如果是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人民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1、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不得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
2、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3、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结语
认罪认罚后上诉不会加刑,根据《最高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是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在同案审理的情况下,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总之,在认罪认罚后上诉不会导致刑罚加重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处理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 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