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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6 06: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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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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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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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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