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居住证续签会上门核实。自北京市在推行使用电子居住证(卡)后,北京市各户籍派出所针对申请办理电子居住证(卡)相关业务的来京人员,将组织社区民警和流管员开展调查回访工作,对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入户核实。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2、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原持有人应当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持证人在京的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4、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满11个月不超过18个月即可办理居住证签注业务,可以关注“北京市居住证”公众号,申请居住证签注,预约EMS上门取居住证,收费25元。5个工作日居住证寄回。也可以直接到所属派出所办理签注,当时就可以拿到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
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