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件、招聘登记表等可作为凭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为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98字)
法律分析
没签劳动合同用这些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未签订如何确保劳动履行地的合法性
当劳动合同未签订时,确保劳动履行地的合法性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双方应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收集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地点。此外,可以寻求雇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工作指示、工作安排等,以确保劳动履行地的合法性。如果雇主拒绝提供证明材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保护。最重要的是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以上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仅仅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以及招工招聘登记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作为参考。在确保劳动履行地合法性方面,双方应保留沟通记录并收集其他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如遇拒绝提供证明材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