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的,不能差额缴税。
法律依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