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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潜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2 1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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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的范围。这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炒股、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购买金银首饰、将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3.正确理解“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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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的范围。这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炒股、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购买金银首饰、将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3.正确理解“携带”。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的范围。这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炒股、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购买金银首饰、将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首先,是行为人从单位挪用出来的,单位对此部分已经失去控制;其次,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此部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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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的范围。这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炒股、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购买金银首饰、将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3.正确理解“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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