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辖权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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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1 04:45:31
承揽合同管辖权的生效
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但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的,其约定的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导读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但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的,其约定的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但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的,其约定的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承揽合同管辖权的生效
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但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的,其约定的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