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或者协商选择管辖。但有效的协议管辖需符合一定条件: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协议管辖选择的,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一个管辖。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协议无效。
(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人民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人民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
(五)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纠纷可向什么起诉
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向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