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