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是: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章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章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章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章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