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
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