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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30 15: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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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

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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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谁来举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这种后果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主张,但举证责任却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推翻劳动者的主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见,“谁主张,谁举证”并非普遍适用,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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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

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殊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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