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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物权的处置方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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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物权的处置方法

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二百零【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法典》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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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二百零【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法典》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二百零【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法典》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二、物权的保护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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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物权的处置方法

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二百零【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法典》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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