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盘问是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由机关的将嫌疑人带往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大槐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森察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此仿茄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 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举措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