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可以抓人,不能直接抓人。《刑事诉讼法》机关拘留者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送拘留中心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妨碍调查的情况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员。当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交批准逮捕书,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官当面陈述;
(三)调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者,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