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通常情况下由有管辖权的人民解决。然而,特殊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受理仲裁申请。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
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解决,但有例外。
一、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实务中的情况是复杂的。
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四、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则按协议管辖确定受诉;否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结语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争议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的相关解释,仲裁协议无效时,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会受理申请,而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解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受理仲裁申请,另一方未提出异议或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视为另一方同意仲裁庭受理。此外,对于仲裁条款无效后的协议诉讼条款,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