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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何时可以扣留车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10:03:15
文档

交警何时可以扣留车辆?

交警扣车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交警无法妥善保管或已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返还被扣车辆。物权神圣不可侵犯,交警不得凭行政权力扣留车辆。扣车行为必须依法行政,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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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警扣车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交警无法妥善保管或已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返还被扣车辆。物权神圣不可侵犯,交警不得凭行政权力扣留车辆。扣车行为必须依法行政,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交警扣车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交警无法妥善保管或已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返还被扣车辆。物权神圣不可侵犯,交警不得凭行政权力扣留车辆。扣车行为必须依法行政,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同时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按照行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车辆。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间之内扣留车辆。

依据全国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依据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在扣留车辆时不但要依据法定理由“收集证据的需要”还要对被扣留车辆“妥善保管”。交警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对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表明交通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扣留车辆不予返还就失去了扣车的合法依据,此时,交通就应当返还被扣车辆。

当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更精准的时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交通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如果交通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意味着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扣留车辆就失去了合法依据,此时应当返还被扣车辆。根据规定,交通在扣留车辆时还要妥善保管,如未能妥善保管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通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交通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 交通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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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何时可以扣留车辆?

交警扣车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交警无法妥善保管或已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返还被扣车辆。物权神圣不可侵犯,交警不得凭行政权力扣留车辆。扣车行为必须依法行政,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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